2/26/2008

少年耶, 來呦!

近年來世界體壇的趨勢似乎朝向年輕化發展,少年有成的球員越來越多,經驗已經不再是優勢,畢竟各項運動越來越注重力量、速度、對抗的強度等等先天身體的條件,技術的細膩程度與比賽經驗漸漸退居次要的地位。

足壇也不例外,早期Ajax的成功並未成為一股風潮,但近年世界富豪紛紛介入足球界的經營(尤其是英超),投入大筆金錢在援引球星上,Wenger 率領的Arsenal在興建新球場的拮据資金下,仍然靠著高明的球探眼光打造一批年輕有為的青年軍並維持著不錯的成績;球星流出大宗的德甲及法甲,也有Stuttgart和Lyon等球隊依靠青訓不斷產出人才而維持競爭力。

這種小本經營的手法漸漸為所有球會所注意,加上UEFA要求自家產球員的規定,球會無不盡力到世界各地搜刮年輕有前景的苗子,不過在接觸到的各種資訊中對於未成年球員轉會的規定並沒有較詳盡的介紹,所以以下就FIFA轉會規定中關於未成年球員的部分做個簡單的整理:

本文內容主要是Regulations for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2008年版)之整理,相關資訊可參考http://www.fifa.com/aboutfifa/federation/administration/playersagents/regulationstatustransfertsplayers.html

關於未成年球員之轉會

為了保護未成年球員得以在較穩定的環境接受教育及訓練,以免過早的受到外界金錢及名利的衝擊,國際足總在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則(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中針對未成年球員的轉會設立一系列的規定,其規範主要為第19條(Article 19)及附件4(Annexe 4)。

1.原則上只有18歲以上的球員才可轉會,低於18歲的球員除非符合三項例外始可轉會:

(1) 球員的父母非因足球因素而舉家搬遷。

(2) 在歐盟(EU)或歐洲經濟區(EEA)領域內的16-18歲之球員可以轉會,但轉入的球會必須履行以下最低的義務:(按:此項規定有歐盟勞工自由流動、工作權保障之考量)

(a) 球會應提供適當的足球教育和/或相當於最佳水準的訓練

(b) 除了足球教育外,球會必須提供球員學校接受教育或職業教育,以保障球員在結束足球生涯後繼續其他職涯

(c) 球會必須安排提供球員最理想的照顧,包括提供寄宿家庭或球會宿舍等最佳的居住條件、指派監護人等

(d) 為該球員註冊時,球會必須提供遵守上述義務之證據給足協

(3) 以國境為圓心方圓50公里,若球員居住此範圍內,而該球員想要加入隸屬鄰國足協之球會也在此範圍內亦屬例外。即球員的住處與球會距離不得超過100公里,但在此情形下,球員必須繼續住在家裡而且相關的二個足協就該球員在新球會註冊必須明確的達成一致同意。

例如未成年球員居住在國境附近,而最近的球會卻位於鄰國;或是邊境只具政治上意義,事實上該地區的居民的日常生活本來就跨越國境兩邊的情形。(Article 19.1、19.2)

為了貫徹此項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三項例外的解釋都受到嚴格限縮。例如第一項例外,未成年球員即便寄住在親近的親屬處仍不被認可為符合該項例外。

另外,FIFA要求各國足協在接受球會為未滿18歲的球員註冊時,必須確實審查球會是否遵守上述規定,如果球會未確實遵守,那麼就不應該接受該球員的註冊。

此外,上述規定亦適用未具他國國籍,而且從未在球會註冊過,但依其自己之意願在他國第一次註冊之球員。但是仍有例外,例如球員A出生在甲國,但長久在乙國生活、接受教育或訓練,從體育的角度來看應該被視為乙國的國民而排除適用上述規定。(Article 19.3)

2. 培養補償金 (Training compensation)

除了嚴格限制未成年球員轉會外,為了鼓勵球會投入青訓,在本規則中也規定新球會(轉入球會)必須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給原來的母球會作為投入青訓的回報。

但是需注意由於規範之目的不同,所以假使有未滿23歲的球員違約,其本身及新球會因違約而應負的違約金責任並不因支付培養補償金而受影響。(Annexe 4 Article 1.2 )

(1) 培養補償金義務之發生 (Article 20)

新球會在下列情況應支付培養補償金給培訓該球員之球會:

a. 在下列情形應支付培養補償金:

(a) 當球員第一次註冊為職業球員時(簽第一份職業合約時);或

(b) 該職業球員滿23歲的賽季結束前,不論合約是否到期的每一次轉會,而其新球會及母球會隸屬於不同之足協(按:此項規定只適用於國際轉會,國內轉會則須適用各國足協之規定)

b.在下列情形不須支付培養補償金

(a) 母球會無正當理由終止球員的合約(但不影響在之前培養訓練該球員球會的權利(the previous clubs));或

(b) 球員轉會到第四級的球會;或

(c) 該職業球員轉會時要求將身份改變為業餘球員(Annexe 4 Article 2 )

(2) 計算期間

在FIFA的規劃中,原則上球員在12歲到23歲間接受足球訓練及教育。故而培養補償金的計算期間是從12歲到21歲,新球會負有支付到21歲為止的培養補償金給母球會的義務;但是如果可以證明球員在21歲前已結束青訓,則計算培養補償金數額之期間係自球員12歲起到實際上結束青訓之期間為準。

另外,這項支付培養補償金的義務延續到球員滿23歲之賽季結束為止。(Annexe 4 Article 1.1 )

(3) 支付培養補償金的責任

a.期限

當球員第一次註冊為職業球員時,其球會必須在註冊後30天內支付培養補償金給所有在該球員自12歲賽季起對之培養訓練有貢獻之球會(the previous clubs),其認定可以球員之證照(player passport)內的記錄為準。(按:根據Article 7規定,球員自12歲後註冊的相關資料都必須登錄在player passport上)

若是職業球員轉會,則支付培養補償金之期限為在新球會所隸屬之足協註冊為職業球員後30天。(Annexe 4 Article 3)

如果該職業球員與任何培養訓練他的球會之關係無法確定,或其他球會未在該球員第一次註冊為職業球員後18個月內聲明其為培養訓練該球員之球會,則培養補償金應支付給該球員青訓時所隸屬之國家的足協,而該筆培養補償金應專款專用於發展青訓。

由於此項賠償補償金的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所以在未有球會聲明其有權請求的期間經過後,只有6個月的時間可供足協主張權利;但是如果有權請求之球會已不存在(例如破產)或者不知或不想請求,則足協可不須等待18個月即可請求。

b.培養補償金之計算

(a) 培養補償金數額原則係依照球員在每一球會中訓練的期間之花費比例計算。

亦即,當球員第一次註冊為職業球員時(簽第一份職業合約時),培養補償金應由新球會負責分配給所有在該球員自12歲賽季起對之培養訓練有貢獻之球會;但若已成為職業球員後轉會,培養補償金只需支付給其前母球會,數額則依實際在該球會訓練之期間計算。

(b) 為了促進世界足球界的團結及發展,關於培養補償金計算的設計,必須以新球會自己培養該球員之費用為標準,藉以降低從國外引進青訓球員的經濟上誘因,避免球會從訓練費用較低國家的球會引進未成年球員。

培養補償金之計算方法為:(Annexe 4 Article 5)

Training compensation = TC × TY

TC=Training costs based on the costs of the new club

TY=Training years that a player received from former training club(s)

(c) 所謂訓練費用(Training costs)係指球會投入於青訓的教育訓練費用,其計算方法為:(Annexe 4 Article 4)

TC=the amount needed to train one player for one year × player factor

Player factor=one professional player/ players

不過Training costs基本上不必計算,由於各個地區、各個球會投入青訓的資源及費用皆不相同,為了方便計算培養補償金,FIFA將綜合各種因素而規定各級別訓練費用之標準,各國足協則受命必須依照球會投資於青訓的資源及訓練的水準等因素將所轄球會分級(category),最多可分為四級。至於各級訓練費用的標準及各足協之分級結果會每一年進行檢討並公布在FIFA的網站上。

另外,為了避免低齡球員之培養賠償金依不合理的高標準計算,球員12歲到15歲4年間的訓練費用計算標準係依據第四級水準計算。

(d) 歐盟/歐洲經濟體(EU/EEA)內之特別規定(Annexe 4 Article 6)

在2001年EU和FIFA/UEFA達成協議,下列特別規定適用於球員在歐盟/ 歐洲經濟體範圍內轉會,其培養補償金之數額依下列方法確定:

i. 如果球員由低級別轉到高級別球會,訓練費用應以二球會之平均計算

ii.如果球員由高級別轉到低級別球會,訓練費用應以低級別球會標準計算

此外,如果母球會未提供新合約,則將無法獲得培養補償金。所以為了確保培養補償金之請求權及證明母球會具有真正的意圖與球員維持關係,母球會必須在球員合約期滿前60天透過掛號郵件提出新的書面契約,並且該契約之條件必須與現存之合約相當。

若母球會未提供新合約,則將無法獲得培養補償金,但並不會影響其他球會(the previous clubs)獲得培養補償金之權利。

(4) 爭端解決(Annexe 4 Article 5.4)

爭端解決辦公室(The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DRC)負責處理關於培養補償金之爭議,如果培養補償金數額確實有不相當之過告或過低的情形,該機構可加以調整。

3.懲戒措施(Disciplinary measures)(Annexe 4 Article 7)

FIFA之懲戒委員會可以對未遵守本附件規定之球會或球員加以懲處。

附錄:

Training Costs and Categorisation of clubs for the ye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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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FIFA Circular no.1085 (11.04.2007)

An Adventure for Me!!

二、三年前和朋友討論到要弄一個Blog來記錄生活的點滴,但是大家都很忙,我又很懶,事情最後無疾而終。

前陣子有一段長時間的空檔,終於提起精神著手開始試著申請一個blog,看上Blogger版面的簡潔在這邊弄了這麼一個空間,但是申請之後卻不知道要放些什麼內容。

長期以來我對一些網際網路應用的新發展基本上保持著關心但是不參與的態度,這根源於我對資訊隱私的重視;加上幾乎是標準的宅男,生活中並沒有什麼有趣的事可供分享,文筆不好也沒辦法妙筆生花寫出一篇篇引人入勝的故事,我又不想盡寫些生活瑣事流水帳(其實我也不想讓人知道啦!).....。哇!那怎麼辦?

想想不然就寫些我感興趣的運動、新聞或者時事的一些觀察跟感想好了,至於哪些方面的內容沒寫我也不知道,不過基本上就是基於興趣衍生出來的東西,不過智識有限、學植未深,若是寫出來的東西有謬誤還請路過的觀眾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