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2008

黑暗大陸的歡喜與悲哀--正視非法買賣未成年球員問題

不堪回憶的過去:殖民者的剝削、黑奴買賣、種族隔離,乃至近代仍不斷發生的種族滅絕屠殺、獨裁者的專制統治、政變.....,不間斷的天災人禍不停的發生在這塊長久以來被稱為黑暗大陸的非洲大地。

還好,還好這黑暗大陸擁有鑽石、木材、銅、鋅等豐富的天然資源,引來了西方國家的關愛眼神和覬覦;現在,另一項資源也正被虎視眈眈的注目著:從無數的非洲未成年足球員中發掘出的那塊微微發光的璞玉。

背景

非洲人民對足球的熱愛

「在非洲,廢棄的停車場、滿地鋁製罐頭的棄置場、道路旁的空地,到處都有在玩"street football"的小孩子」,許多關於非洲足球的報導開頭這樣描寫著。

足球是極易接觸的運動,不需要昂貴的器具,只要一顆球、一塊空地就可以比賽、練習。對於大多貧窮的非洲兒童而言,光著上身赤腳追逐用破布纏成的球就是生活的重心。

發光發熱的非洲球員

在非洲,Didier Drogba、Michael Essien和Samuel Eto'o 是代表足球的標誌人物,在各自國家也都是國家英雄,他們的地位不遜於任何政治人物或是影視明星。除此之外,事實上有更多來自非洲的球星代表法國、比利時、英格蘭....。

對非洲人民而言,足球代表的意義不僅僅是足球,Drogba曾經透過足球呼籲國內內戰的雙方停火,效力於英超雷丁隊的André Bikey接受訪問說道:

"To Africans this is as big as the World Cup," he said. "It's a chance to give some joy to our people. Our people don't care what we do at our clubs - only what we do for our countries is important."

此外,儘管在非洲有超過一千種以上的語言,由於國家組織發展的時間不久也不健全,各個種族、部落大多分散獨立的生存,然而足球已發展成大家共通的語言。下面兩段話正適足說明足球在非洲的重要意義:

Football in Africa really is “everywhere you go”. Europe may have invented it, South America may have raised it to high art, North America may learn to love it and exploit its full commercial potential and Asia may represent its future, but no continent lives football the way Africa does. And nowhere else is football the lingua franca that it is in Africa. (The Times)

It is about the magic of having heroes. The reason why (football) is so important in Africa is that it shows the millions of young fans, who probably don’t have enough to eat most days, who probably have no shoes on their feet and little education, that, like Samuel Eto’o, they too can make an impact on the world.(New Statesman)

透過衛星電視的轉播,非洲的孩子望著偶像在歐洲賽場上奔馳,夢想著自己是下一個Drogba、Essien或Eto'o。

The exploitation and trafficking of young African football players

越來越多非洲球員在歐洲站穩腳步,出色的表現吸引眾人目光,歐洲球會也不吝於引進非洲球員加強球隊實力。在2002年Mail舉辦的非洲盃只有8名球員在英超球會效力,到了08年在Ghana舉辦的非洲盃,數量已暴增到多達35人,至於法甲聯賽更有超過50名球員參與此項賽事。

為什麼?歐洲教練及青訓主管們這樣評論大量引進非洲球員的原因:

1.非洲球員先天上具備令人垂涎的運動員體格,他們強壯、有速度,加上對足球充滿熱情的特質,非洲小孩從早到晚在街上踢足球,就像在巴西一樣,而磨練出不遜於歐洲球員的優秀技術。此外,非洲足球發展與歐洲大陸球會及教練的訓練緊密相關,許多足球學校是由歐洲球會或者退役的歐洲球員設立,許多國家隊也是由歐洲教練領軍,也因此非洲球員風格適合歐洲足球。

2.經濟之誘因

另一個更為實際的原因就是經濟誘因,Chelsea從法甲Marseille引進Didier Drogba花了 £24million、從Lyon引進Michael Essien花了£26million,其中固然有近年足球轉會費物價膨脹的影響,但優秀非洲球星的價值可見一斑。可是也有Arsenal只以區區£0.5million就獲得Kolo Torue的成功例子。在各大球會搜刮世界足球潛力新秀方興未艾之時,青訓主管及球探的任務就是發掘未成名的球員,盡可能以較低的花費引進自己的青訓系統。

此外,不可諱言就C/P值而言,買一個相同水準的非洲球員要比引進本土球員(尤其在England)便宜許多。

3.非洲盃(African Cup of Nations,ANC)的爭議

與現在歐洲足壇炒的火熱的issue:"club-versus-country"不同,在非洲幾乎沒有這類爭議,由於足球對非洲人民的特殊意義,球員把為國效力當作是榮耀,甚至是一種責任,幾乎不會拒絕國家隊的徵召。也因此每二年一次在一月至二月初舉辦的非洲盃,剛好在歐洲足球賽季中,許多母隊的主力球員被抽調回到非洲踢非洲盃。

許多歐洲球壇人士不止一次提出批評與呼籲,希望非洲盃改為四年一次,或者將賽事移至六、七月進行;在改變之前,也確實有部分歐洲球會承認在援引非洲球員時會更加謹慎,不過這會影響非洲球員在歐洲的發展嗎?

受非洲盃影響最深的英超,根據報導在08年Ghana舉辦的非洲盃)期間,20家英超球會中只有5家球會未派遣球探到場觀察球員表現,這正足以說明大家都不願意冒失去發現下一個超級球星的風險。

被認為具有發掘年輕球員慧眼的Wenger的看法,說明非洲足球是如何引人注目:

Every empty space in London is not for football but an area for building. In Africa it's not the same.

England or France or anyone else could be behind these teams. Why should a country like Nigeria with 120 million people playing sport be behind England if they organise properly?

歐洲足壇因為非洲球員加入了更多的活力與激情,而非洲足球也藉著歐洲的滋潤不斷成長。

Abidjan & Accra

Abidjan,cocoa出口量世界第一的西非國家Ivory Coast的首都,一度是非洲的經濟象徵,從這裡輸出過許多優秀的球員,曾經是許多歐洲球探的集散地,因為2002年起發生的內戰摧毀了這個國家。

Accra,西非國家Ghana的首都,由於相對穩定的民主、平穩的經濟及西方國家的支持,充斥來自世界各地的球探及經紀人在此發掘球員。

過去20年來衛星電視的發達帶來大量增長的觀眾,大幅飆升的轉播權利金助長球員薪資飛漲,整個足球事務的經營變成一種賺錢產業,所有的人都想分一杯羹,包括贊助商、經紀人、球隊經理在內。

由於歐洲的關注,培養球員再賣到歐洲成為暴利行業,依非洲足協(CAF)的規定,足球學校必須向當地政府或足協登記,然而在紛亂無法治的非洲,貪污賄賂的情況隨處可見,何況許多地區還在進行內戰,可稱是投機者的天堂。據估算在Accra周邊有500家以上的非法足球學院,在Ghana全國可能有有數千個;在Ivory Coast內戰後,林立的非法足球學校大部分由黎巴嫩人掌控,而整個非洲都有類似的情況。但是卻沒有幾個可以像Feyenoord所設立的學院一樣提供完善的足球訓練及基礎教育,這些非法足球學校多數由來歷不明的足球員或沒有執照的經紀人所控制,他們不但向球員的父母收取訓練費、到歐洲試訓的旅費,一旦被歐洲球會看上還索取50%的轉會費,很多父母傾家蕩產以支應小孩追逐足球夢。

為了能夠得到被球探發掘的機會,除了離鄉背井到Accra這類球探集散地加入當地足球學校,更多人想盡辦法到歐洲試訓尋求加入歐洲球會的機會。比利時是非洲球員進入歐洲的主要目的地,原因在於寬鬆的移民法(citizenship laws)及當地足協對於職業球員資格較少的限制,比利時的球會利用此項優勢以低廉的價格引進年輕的非洲球員,取得EU護照後再將之賣給有錢的俱樂部,形成一連串的非洲球員供給鏈。

據報導約有九成的球員是利用非法管道進入歐洲,取得、使用偽造出生證明或假護照很容易也很常見,有些取得短期簽證飛到歐洲參加試訓;拿不到簽證就透過人蛇從西非海岸搭船偷渡到西班牙自治區加那利群島(Canary Islands),再從最大島度假勝地Tenerife到到西班牙本土;有些則是被詐騙,根本沒能到歐洲或沒獲得試訓機會。比較幸運得到合約的,也未必受到公平的對待,球會往往準備2份合約,一份寫明符合規定的最低薪水及福利送交足協,另一份則是私下手寫的真正合約,球員的薪水不到規定的1/4,球員為了留在歐洲踢球而不得不簽;而未通過試訓或合約被終止的球員則被經紀人遺棄在異國的街上,他們沒錢回非洲也羞於回非洲,因為在家鄉的家人已付出全部,全家的希望正等著他們在歐洲成功以改善經濟,沒有身份或簽證過期使得他們成為非法移民,很多最後涉入犯罪、染上毒癮或淪為廉價勞工甚至娼妓。

根據瑞士的學者Raffaele Poli的研究,02年在歐洲踢球的600名非洲球員,在四年後只有13%的球員有更好的發展,1/3的球員則從職業足球中消失,人們只看到成功的少數,有更多人來到歐洲卻無法成功的在歐洲足壇立足。對於貧窮的非洲人民來說,足球被認為是最容易也最光榮的出路,父母對剛顯露一點才能的孩子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媒體對少數成功球員的大幅宣揚也導致錯誤的印象;此外,非洲部分國家的足協並不重視國內聯賽,球員無法從聯賽中得到機會及磨練,自然只能向外發展,前仆後繼的前往國外,最近一次的例子在Qatar,Aspire體育學院23個名額的選秀卻有超過40萬個非洲小孩參加。

早在2001年,對於大批來自巴西、阿根廷及非洲各國未成年的球員在歐洲的待遇被球王Pele指為奴隸買賣("The slave trade.")。06年,國際足聯主席Sepp Blatter稱這種在發展中地區搜刮潛力球員的作法為"社會與經濟上的強暴"(social and economic rape),如同歐洲球會的新殖民主義。

正視問題

未成年球員從其他地區被帶往歐洲的情形由來已久,然而情形隨著足球商業化及全球化而益發嚴重,2006年10月Independent European Sport Review發表了一份Independent European Sport Review 2006,內容是以足球為例探討歐洲體壇(尤其是team sports)的一些問題如:球會所有權及球會治理、球員轉會、薪水及經紀人規範、足協本身之治理(如公平、決策程序等issue)、洗錢、人口販賣問題及種族歧視等。其中關於未成年球員之買賣、援引,Review中提出建議認為必須由歐洲足球相關機構(如UEFA)及歐盟一起合作,透過從新評估短期簽證或是ITC核發來遏止此問題。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 非立法之解決建議

儘管有一些關於足球事務的案子經由歐洲法庭(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判決而獲得解決(如著名的Bosman case),但到目前為止歐盟並沒有相關法律或行政權力可規範足球事務(經濟方面如競爭法除外),歐盟關注的面向主要為足球的社會及教育功能,期望球會努力與當地社區的結合。

針對上述Review中所提出的探討,歐洲議會嚴肅且認真的討論,最後提出Report on the future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in Europe作為回應,採取非立法之解決方式(non-legislative resolution),其中關於未成年球員非法買賣提出了以下建議:

1.雖然支持UEFA為了保護本地(國)的足球發展而提出的home-grown players rule及球員人數限制的政策,然而需注意避免大球會提供合約給未滿16歲之球員而導致child trafficking問題

2.招募外國年輕球員時必須遵守移民法規,歐洲議會並要求歐盟執委會應盡力防制該問題

3.關於球員之培養,基礎教育及足球訓練必須並行,以免球員一旦未能成為職業球員即無謀生能力

UEFA首席執行官Lars-Christer Olsson表示該問題的嚴重性已經被注意到了,他認為對經紀人適當的規範將有助於解決此問題;並且UEFA主席Michel Platini也表示必須與歐盟合作建立一些關於足球的規範,以防止進一步的商業化侵蝕了足球比賽的本質。

FIFA則反對政治機構對運動進行規制的意圖,對於非洲未成年球員的問題,計畫在非洲建立有組織、有規模的聯賽,希望能把球員多留在非洲幾年,但此計畫在非洲國家貪腐嚴重,足協意願不足及足球操縱比賽的情況時有所聞的情況下,能否達成尚有相當疑問。

由於各國移民法規及相關條件寬嚴不一的落差造成了球員取道他國取得在歐洲訓練甚至國籍的終南捷徑,而移民之類人口移動牽涉的問題相當複雜:歷史因素、現時的人力需求、難民政策乃至稅制,不一而足。期待藉由劃一的國際立法防制人口販賣緩不濟急,但是至少此議題已經被注意到了,靜待未來的發展。

(備註:本文中"未成年球員"主要指未滿16歲之青少年,原因為若滿16歲基本上須受FIFA之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則規範)

2/26/2008

少年耶, 來呦!

近年來世界體壇的趨勢似乎朝向年輕化發展,少年有成的球員越來越多,經驗已經不再是優勢,畢竟各項運動越來越注重力量、速度、對抗的強度等等先天身體的條件,技術的細膩程度與比賽經驗漸漸退居次要的地位。

足壇也不例外,早期Ajax的成功並未成為一股風潮,但近年世界富豪紛紛介入足球界的經營(尤其是英超),投入大筆金錢在援引球星上,Wenger 率領的Arsenal在興建新球場的拮据資金下,仍然靠著高明的球探眼光打造一批年輕有為的青年軍並維持著不錯的成績;球星流出大宗的德甲及法甲,也有Stuttgart和Lyon等球隊依靠青訓不斷產出人才而維持競爭力。

這種小本經營的手法漸漸為所有球會所注意,加上UEFA要求自家產球員的規定,球會無不盡力到世界各地搜刮年輕有前景的苗子,不過在接觸到的各種資訊中對於未成年球員轉會的規定並沒有較詳盡的介紹,所以以下就FIFA轉會規定中關於未成年球員的部分做個簡單的整理:

本文內容主要是Regulations for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2008年版)之整理,相關資訊可參考http://www.fifa.com/aboutfifa/federation/administration/playersagents/regulationstatustransfertsplayers.html

關於未成年球員之轉會

為了保護未成年球員得以在較穩定的環境接受教育及訓練,以免過早的受到外界金錢及名利的衝擊,國際足總在球員身份及轉會規則(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中針對未成年球員的轉會設立一系列的規定,其規範主要為第19條(Article 19)及附件4(Annexe 4)。

1.原則上只有18歲以上的球員才可轉會,低於18歲的球員除非符合三項例外始可轉會:

(1) 球員的父母非因足球因素而舉家搬遷。

(2) 在歐盟(EU)或歐洲經濟區(EEA)領域內的16-18歲之球員可以轉會,但轉入的球會必須履行以下最低的義務:(按:此項規定有歐盟勞工自由流動、工作權保障之考量)

(a) 球會應提供適當的足球教育和/或相當於最佳水準的訓練

(b) 除了足球教育外,球會必須提供球員學校接受教育或職業教育,以保障球員在結束足球生涯後繼續其他職涯

(c) 球會必須安排提供球員最理想的照顧,包括提供寄宿家庭或球會宿舍等最佳的居住條件、指派監護人等

(d) 為該球員註冊時,球會必須提供遵守上述義務之證據給足協

(3) 以國境為圓心方圓50公里,若球員居住此範圍內,而該球員想要加入隸屬鄰國足協之球會也在此範圍內亦屬例外。即球員的住處與球會距離不得超過100公里,但在此情形下,球員必須繼續住在家裡而且相關的二個足協就該球員在新球會註冊必須明確的達成一致同意。

例如未成年球員居住在國境附近,而最近的球會卻位於鄰國;或是邊境只具政治上意義,事實上該地區的居民的日常生活本來就跨越國境兩邊的情形。(Article 19.1、19.2)

為了貫徹此項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三項例外的解釋都受到嚴格限縮。例如第一項例外,未成年球員即便寄住在親近的親屬處仍不被認可為符合該項例外。

另外,FIFA要求各國足協在接受球會為未滿18歲的球員註冊時,必須確實審查球會是否遵守上述規定,如果球會未確實遵守,那麼就不應該接受該球員的註冊。

此外,上述規定亦適用未具他國國籍,而且從未在球會註冊過,但依其自己之意願在他國第一次註冊之球員。但是仍有例外,例如球員A出生在甲國,但長久在乙國生活、接受教育或訓練,從體育的角度來看應該被視為乙國的國民而排除適用上述規定。(Article 19.3)

2. 培養補償金 (Training compensation)

除了嚴格限制未成年球員轉會外,為了鼓勵球會投入青訓,在本規則中也規定新球會(轉入球會)必須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給原來的母球會作為投入青訓的回報。

但是需注意由於規範之目的不同,所以假使有未滿23歲的球員違約,其本身及新球會因違約而應負的違約金責任並不因支付培養補償金而受影響。(Annexe 4 Article 1.2 )

(1) 培養補償金義務之發生 (Article 20)

新球會在下列情況應支付培養補償金給培訓該球員之球會:

a. 在下列情形應支付培養補償金:

(a) 當球員第一次註冊為職業球員時(簽第一份職業合約時);或

(b) 該職業球員滿23歲的賽季結束前,不論合約是否到期的每一次轉會,而其新球會及母球會隸屬於不同之足協(按:此項規定只適用於國際轉會,國內轉會則須適用各國足協之規定)

b.在下列情形不須支付培養補償金

(a) 母球會無正當理由終止球員的合約(但不影響在之前培養訓練該球員球會的權利(the previous clubs));或

(b) 球員轉會到第四級的球會;或

(c) 該職業球員轉會時要求將身份改變為業餘球員(Annexe 4 Article 2 )

(2) 計算期間

在FIFA的規劃中,原則上球員在12歲到23歲間接受足球訓練及教育。故而培養補償金的計算期間是從12歲到21歲,新球會負有支付到21歲為止的培養補償金給母球會的義務;但是如果可以證明球員在21歲前已結束青訓,則計算培養補償金數額之期間係自球員12歲起到實際上結束青訓之期間為準。

另外,這項支付培養補償金的義務延續到球員滿23歲之賽季結束為止。(Annexe 4 Article 1.1 )

(3) 支付培養補償金的責任

a.期限

當球員第一次註冊為職業球員時,其球會必須在註冊後30天內支付培養補償金給所有在該球員自12歲賽季起對之培養訓練有貢獻之球會(the previous clubs),其認定可以球員之證照(player passport)內的記錄為準。(按:根據Article 7規定,球員自12歲後註冊的相關資料都必須登錄在player passport上)

若是職業球員轉會,則支付培養補償金之期限為在新球會所隸屬之足協註冊為職業球員後30天。(Annexe 4 Article 3)

如果該職業球員與任何培養訓練他的球會之關係無法確定,或其他球會未在該球員第一次註冊為職業球員後18個月內聲明其為培養訓練該球員之球會,則培養補償金應支付給該球員青訓時所隸屬之國家的足協,而該筆培養補償金應專款專用於發展青訓。

由於此項賠償補償金的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所以在未有球會聲明其有權請求的期間經過後,只有6個月的時間可供足協主張權利;但是如果有權請求之球會已不存在(例如破產)或者不知或不想請求,則足協可不須等待18個月即可請求。

b.培養補償金之計算

(a) 培養補償金數額原則係依照球員在每一球會中訓練的期間之花費比例計算。

亦即,當球員第一次註冊為職業球員時(簽第一份職業合約時),培養補償金應由新球會負責分配給所有在該球員自12歲賽季起對之培養訓練有貢獻之球會;但若已成為職業球員後轉會,培養補償金只需支付給其前母球會,數額則依實際在該球會訓練之期間計算。

(b) 為了促進世界足球界的團結及發展,關於培養補償金計算的設計,必須以新球會自己培養該球員之費用為標準,藉以降低從國外引進青訓球員的經濟上誘因,避免球會從訓練費用較低國家的球會引進未成年球員。

培養補償金之計算方法為:(Annexe 4 Article 5)

Training compensation = TC × TY

TC=Training costs based on the costs of the new club

TY=Training years that a player received from former training club(s)

(c) 所謂訓練費用(Training costs)係指球會投入於青訓的教育訓練費用,其計算方法為:(Annexe 4 Article 4)

TC=the amount needed to train one player for one year × player factor

Player factor=one professional player/ players

不過Training costs基本上不必計算,由於各個地區、各個球會投入青訓的資源及費用皆不相同,為了方便計算培養補償金,FIFA將綜合各種因素而規定各級別訓練費用之標準,各國足協則受命必須依照球會投資於青訓的資源及訓練的水準等因素將所轄球會分級(category),最多可分為四級。至於各級訓練費用的標準及各足協之分級結果會每一年進行檢討並公布在FIFA的網站上。

另外,為了避免低齡球員之培養賠償金依不合理的高標準計算,球員12歲到15歲4年間的訓練費用計算標準係依據第四級水準計算。

(d) 歐盟/歐洲經濟體(EU/EEA)內之特別規定(Annexe 4 Article 6)

在2001年EU和FIFA/UEFA達成協議,下列特別規定適用於球員在歐盟/ 歐洲經濟體範圍內轉會,其培養補償金之數額依下列方法確定:

i. 如果球員由低級別轉到高級別球會,訓練費用應以二球會之平均計算

ii.如果球員由高級別轉到低級別球會,訓練費用應以低級別球會標準計算

此外,如果母球會未提供新合約,則將無法獲得培養補償金。所以為了確保培養補償金之請求權及證明母球會具有真正的意圖與球員維持關係,母球會必須在球員合約期滿前60天透過掛號郵件提出新的書面契約,並且該契約之條件必須與現存之合約相當。

若母球會未提供新合約,則將無法獲得培養補償金,但並不會影響其他球會(the previous clubs)獲得培養補償金之權利。

(4) 爭端解決(Annexe 4 Article 5.4)

爭端解決辦公室(The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DRC)負責處理關於培養補償金之爭議,如果培養補償金數額確實有不相當之過告或過低的情形,該機構可加以調整。

3.懲戒措施(Disciplinary measures)(Annexe 4 Article 7)

FIFA之懲戒委員會可以對未遵守本附件規定之球會或球員加以懲處。

附錄:

Training Costs and Categorisation of clubs for the ye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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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FIFA Circular no.1085 (11.04.2007)

An Adventure for Me!!

二、三年前和朋友討論到要弄一個Blog來記錄生活的點滴,但是大家都很忙,我又很懶,事情最後無疾而終。

前陣子有一段長時間的空檔,終於提起精神著手開始試著申請一個blog,看上Blogger版面的簡潔在這邊弄了這麼一個空間,但是申請之後卻不知道要放些什麼內容。

長期以來我對一些網際網路應用的新發展基本上保持著關心但是不參與的態度,這根源於我對資訊隱私的重視;加上幾乎是標準的宅男,生活中並沒有什麼有趣的事可供分享,文筆不好也沒辦法妙筆生花寫出一篇篇引人入勝的故事,我又不想盡寫些生活瑣事流水帳(其實我也不想讓人知道啦!).....。哇!那怎麼辦?

想想不然就寫些我感興趣的運動、新聞或者時事的一些觀察跟感想好了,至於哪些方面的內容沒寫我也不知道,不過基本上就是基於興趣衍生出來的東西,不過智識有限、學植未深,若是寫出來的東西有謬誤還請路過的觀眾不吝指教!